重庆住房公积金代办范围代缴
住房消费代办:支付房租;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非住房消费代办: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支付疾病治疗费用;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患重大手术住院治疗;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公积金代办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
公积金代办时间限制
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付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三年内可以一次性代办不超过购房额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首次代办不超过首期额,以后每年一次或每隔几年一次代办,额度不超过期间的还贷总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具体的时效性规定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代办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清购买二手房的,自取得过户后的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代办住房公积金;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代办住房公积金;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代办住房公积金。
职工使用购房按揭贷款的,在还款期内都可办理,首次代办不超过首期额,以后每年一次或每隔几年一次代办。
2024年10月28日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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